青海面水上松契案
  • 国籍/时代

    朝鲜

  • 材质

  • 尺寸

    ① 36.725厘米 ② 72.637.2厘米

  • 藏品编号

    购 2131

记录了1802年全罗道茂长县青海面住民们组织的禁松契的运营方法和契员名单的契案。契案开头记有乡约的意义和四大德目。然后是此契的核心内容,即《禁松条约》,共6个条目。通过此资料,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朝鲜后期在许多地区都有的禁松契的一些情况。
条约规定:邑村间,任何人樵夫不得砍伐松树,不仅是樵夫,即使是山的主人或山直也必须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砍伐。各村选出监视此事负责人,渎职者按罪处罚。
条约之后收录的是对契员,即对居住在青海面的平地、卧龙、新兴等12村的樵夫的座目。有官长的手决,结尾部分附记有“栔中賻儀記”。
此外,契案上还附有辛丑年4月青海面水上松契所的都有司李赫基等5人呈递给城主,即茂长县县监的禀目一张。内容是几年前青海面制定了禁松规定,呈递了请愿书,但禀状丢失了。因此请求重发题辞。对此,县监作了回复,并印有手诀和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