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约
  • 国籍/时代

    朝鲜

  • 材质

  • 尺寸

    41.525.5厘米

  • 藏品编号

    购 1125

记有朝鲜后期某地区的洞民组成的洞契的规约和契员名单的洞约。
此洞约首先记载了乡约4大德目,并罗列了其中的“德業相勸”和“過失相規”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将过失相规分为上罚、中罚、下罚,对其具体的处罚条款作了记载。此外还明确规定:无官职的庶民蔑视书生家门时,洞契不自行处理,要立刻报官,依法处罚。从而突出强调了维持身份秩序这一点。
接着是设“下人約條”,其中详细记录了与两班一同加入洞契的下层民必须遵守的规定等。此外还记载了契员遭遇丧事等困难时进行扶助等的相关规定。
最后记录了庚辰年10月20日的契员的名单以及后来加入的契员名单。两班的名字下面还记有字和出生年,比两班身份低的契员只记有名字和出身年。
此文物虽可用于考察朝鲜后期上下民均有参与的洞契组织,但由于无法判断其具体的出处,且没有财政运营等相关的具体内容,实数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