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末期户籍关联文书 : 李 孝 锺

想要治理某个国家,统治者必然希望了解统治区域内生活着多少人,可征召入伍的成年男性有多少,以及女性儿童有多少。户籍制度由此应运而生。不同时代编制的户籍内容稍有不同,户籍的性质也有所改变,这是因为编制户籍是为了便于统治。一般而言,所谓户籍就是以家庭为本位,记录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关系的官方文书。

高丽末期咸镜道和宁编制的《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

 《高丽末期户籍关联文书》,高丽恭让王2年(1390),55.7 × 386.0厘米,第131号国宝

《高丽末期户籍关联文书》,高丽恭让王2年(1390),55.7 × 386.0厘米,第131号国宝

《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第131号国宝)编制于高丽时代,是唯一一份原件一直保存至今的户籍相关文书。这是朝鲜建国2年前,即高丽恭让王2年(1390),在李成桂的故乡咸镜道和宁(今咸镜南道永兴郡)编制的文书。文书中包含了李成桂的奴仆及与李成桂关系不明的40户家庭的户籍。

这份文书以楷书写成,是将8条户籍相关资料连接在一起组成的卷轴,长55.7cm,宽386cm。于英祖7年(1731年)遵照王命编制而成,一直保存于咸镜道永兴郡濬源殿内,后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被移至首尔。这份文书不仅展现了高丽末期户籍体系和户籍的编制过程,也是详细了解当时人们生活面貌的珍贵材料。

《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的编制背景

《高丽史》卷79食货2户口条中详细记载了《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的编制背景。高丽时代实施户籍法,贵族每2年编2本户籍,一本交予官府,一本由本人保管。但是高丽末期,社会动荡不安,户籍法全面崩溃,身份制度变得混乱不堪,甚至出现良人被强制变为贱人等,因此各类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一状况,恭让王2年(1390年)都评议使司为恢复社会秩序,向国王建议重新实施户籍法。

当时,都评议使司主张实施户籍编制的原则为记录“户主的世系,同居的子女、兄弟姊妹、侄子侄女、女婿的族派, 奴仆传承下来的宗派及姓名、年龄、奴妻(男仆的妻子)和婢妇(女仆的丈夫)是否为良人或贱人”。这一主张基本被采纳,而根据此主张编制的户籍之一就是《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

《高丽末户籍关联文书》中登场的高丽人

这份文书由8条组成,《第1条》记录了李成桂的奴仆;《第2条》展现了户籍编制原则;《第3条》记载了奴仆户;《第4条~第8条》则记载了良人户。其中有几段内容十分有趣,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

 《第1条》是记录李成桂的奴仆的文书

《第1条》是记录李成桂的奴仆的文书

《第1条》记录了李成桂的奴仆和李成桂的功臣号及官职名称。其他部分基本照搬了《第1条》前面的内容。这一条中明确指出这是根据和宁府户籍簿发布的文书,虽然这段内容也很重要,但是最令人感兴趣的是,当属李成桂建国前的政治地位。据文书记载,和宁府事审官李成桂为奋忠定难匡复燮理佐命功臣,担任壁上三韩三重大匡门下侍中,食邑1000户,食实封300户,是当时最具权势的人。

洪武23年庚午12月 日, 和宁府实施的户口柱账。
东面德兴部事审奋忠定难匡复燮理佐命功臣,壁上三韩三重大匡门下侍中,判都评议使司事吏曹尚瑞寺事领孝思观事兼入佐上护军领经筵事和宁府开国忠义伯食邑1000户,食实封300户,李成桂。

《第2条》展现了户籍编制原则,其中连续记载了都评议使司向国王建议的户籍编制原则和王修订后的户籍编制原则。两种户籍编制原则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对查明这份户籍相关文书的性质十分重要。不过,这份文书中还记载了“右副代言正顺大夫经筵参赞官兼判典客寺事进贤馆提学知制教知工曹事大臣李芳远”受王命更改已修订过的户籍编制原则。由此可知李芳远在落实户籍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第3条-第8条》记载了与李成桂关系不明的40户的户籍(良人户25户、奴婢户15户)。通过这些,可了解到当时人们的真实生活。其中还按照不同身份各举一例,具体内容如下。前面记载的是奴婢户,后面记载的则是良人户。

1 《第3条》奴仆金上左户籍
2 《第4条》良人张德宝户籍

户 前判事朴忠用的户奴金上左44岁,金上左之妻宰臣高闲的户婢甘勿伊42岁。同户户別奴金元42岁,金元之妻宰臣金元的户婢好奇42岁。同户户別奴加伊27岁,加伊之妻同户婢讷斤伊20岁。

户 前备巡卫精勇中郞将张德宝45岁,本贯蔚珍,父令同正张心<死亡>,祖父散员同正张延,曾祖父散员同正善老,母亲伊大<死亡> 本贯蔚珍[同村],外祖父为户长林和尙。户 妻延之44岁,本贯通州,父为令同正金英佐,祖父为检校护军金位,曾祖父为令同正光文,母亲良衣夫伊,外祖父李臣平本贯城州。并产长男张松,年10岁,长女夫德年8岁,次女件伊加伊,年5岁。印<第4条>

比较两种身份可以发现,记载良人户与奴婢户的方式存在少许差异。记录奴婢户时,为明确与主人的关系,记载得十分详细。与之相反,在记录良人户时,重点记载的则是户主的世系。

例如,明确记载了奴仆户的户主金上左为“前判事朴忠用的户奴”,其妻甘勿伊为另一人的奴仆。记录严谨。与之相比,记录良人户的户主张德宝时,详细记载了其官职、姓名、年纪、本贯,其父亲ㆍ祖父ㆍ曾祖父ㆍ外祖父的官职和姓名,以及其母的姓名。

根据身份采取不同的记录方式,与朝鲜时代的户籍十分相似。但是每户以大字标注“户”字或记录良人户的妻子姓名这一点有别于朝鲜时代。由此可知,关于了解成员的方式或对待女性的认识,高丽和朝鲜两个社会存在着一定差异。